天津居住证积分基础指标及分值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社保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
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分)、基本医疗保险(3分)、失业保险(3分)、工伤保险(3分)、生育保险(3分);
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分)、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
特别提醒:
1.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2.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购房积分政策
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
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
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特别注意:
1.申请人自有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3.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租房积分政策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租赁住房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在天津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特别注意:
1.申请人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居住证积分政策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居住证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特别提醒:
申请人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公积金积分政策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0个月的,每年积3分;
☑缴存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积4分。
特别提醒:
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天津居住证积分落户基础指标及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