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天津市重新核定了首套贷款的认定标准。职工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 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 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
4. 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贷款利率调整
目前,天津公积金首套贷款利率为2.85%,二套为3.325%。存量房的公积金仍执行3.1%的利率,明年1月1日统一下调至2.85%。这一调整将为购房者带来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降低购房成本。
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重新核定了首套贷款的认定标准,并调整了贷款利率。这一举措将为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更加便利和优惠的贷款政策,促进天津市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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